擬上市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危機應對
來源:知識產權網
更新時間:2013年2月27日 | 閱讀:2286 次 |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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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公司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首次公開募股申請,計劃募集資金50億美元。據相關測算,Facebook公司市值將達750至1000億美元,就在人們為又一個新的財富奇跡驚嘆的同時,包括競爭對手以及擁有組合知識產權的“掠食者”也瞄準了這一誘人的蛋糕,試圖通過知識產權訴訟方式分得一杯羹。
與Facebook境遇相同的還有中國廣大的擬上市企業,特別是計劃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尤為突出。創業板作為自主創新企業及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主要平臺,以較低的入市門檻吸引了大量處于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自2009年7月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國內企業創業板上市請求以來,截止至2011年12月,已有281家企業成功登陸創業板。同時,輪候待審的企業達220家,其中25家在初審中,126家在落實反饋意見中,39家已過會,30家被否。與該數字相對應,擬在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知識產權訴訟數量也大幅增加,相關訴訟的種類幾乎涵蓋了所有的知識產權范疇,從占更大份額的專利、商標,到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種類面面俱到。
對于擬上市企業提起訴訟的主體大致分為以下兩大類:
第一,是同行業的競爭對手,他們的主要訴訟目的就是為了拖延被訴企業上市融資的進展和速度,甚至是破壞其上市計劃,避免其競爭優勢的擴大;第二,是擁有組合知識產權的“職業打手”,這類“職業打手”的訴訟目的單純明確,就是利用擬上市企業急于上市融資擴大經營規模,希望盡快獲得審核通過的心理,“脅迫”這些企業以不合理代價獲得更多的授權許可費用。
就目前的情況分析來看,第二類的訴訟主體和訴訟目的為主要類型。由于創業板對于上市企業的要求較低,巨大的上市申請數量,加之部分擬上市企業主的圈錢心理,造成創業板擬上市企業魚龍混雜,其知識產權保有量、質量以及轉化率相對不高,這就給了“職業打手”以可乘之機。
為了避免成為這些“職業打手”的盤中餐,筆者建議:首先,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該在自身多下功夫,打好基礎,盡力避免知識產權訴訟的發生,防止上市融資進程被干擾。其次,一旦發生知識產權訴訟,要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應對,不要一味追求快速和解,通過花錢來息事寧人會助長“職業打手”的氣焰。
筆者認為,企業規避上述法律風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在上市籌備階段做好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與規劃工作,確定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方案,建立知識產權的防御體系,避免侵權糾紛的發生;第二,對于他人已有的知識產權給予尊重,對于涉及自身核心業務、與發展息息相關的知識產權,要通過轉讓以及許可使用等方式獲得合法授權,避免臨時抱佛腳,使損失擴大化;第三,擺正心態,積極應對已經發生的知識產權訴訟,分析對方的訴訟目的,根據不同情況做好相應的處理。
在處理已經發生的知識產權訴訟時,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積極協商,合理、合法地解決糾紛,例如,新大新材通過和解方式解決相應知識產權糾紛后順利得以登陸創業板。對于一些非核心業務以及產品線,采取“壯士斷腕”的果斷處理,例如,合眾科技放棄非核心業務“故障指示器”的產品線。雖然在募股發行過程中,知識產權問題是證監會的審查重點,但并不等于說企業涉及知識產權訴訟以后就喪失了上市融資的機會,對于那些惡意知識產權訴訟,要堅決地依據事實和法律予以抵制和反擊,包括利用反訴,以及“不侵權之訴”的方式提升企業影響力和知名度,給投資者以信心。
盡管在實踐中,企業面對各種知識產權訴訟有著種種應對方法,但筆者認為,企業只有打好基礎,做好平時功夫,建立起健全、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體系,依據事實和法律應對相關訴訟,才能使企業順利上市,帶來更好的發展機遇。
與Facebook境遇相同的還有中國廣大的擬上市企業,特別是計劃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尤為突出。創業板作為自主創新企業及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主要平臺,以較低的入市門檻吸引了大量處于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自2009年7月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國內企業創業板上市請求以來,截止至2011年12月,已有281家企業成功登陸創業板。同時,輪候待審的企業達220家,其中25家在初審中,126家在落實反饋意見中,39家已過會,30家被否。與該數字相對應,擬在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知識產權訴訟數量也大幅增加,相關訴訟的種類幾乎涵蓋了所有的知識產權范疇,從占更大份額的專利、商標,到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種類面面俱到。
對于擬上市企業提起訴訟的主體大致分為以下兩大類:
第一,是同行業的競爭對手,他們的主要訴訟目的就是為了拖延被訴企業上市融資的進展和速度,甚至是破壞其上市計劃,避免其競爭優勢的擴大;第二,是擁有組合知識產權的“職業打手”,這類“職業打手”的訴訟目的單純明確,就是利用擬上市企業急于上市融資擴大經營規模,希望盡快獲得審核通過的心理,“脅迫”這些企業以不合理代價獲得更多的授權許可費用。
就目前的情況分析來看,第二類的訴訟主體和訴訟目的為主要類型。由于創業板對于上市企業的要求較低,巨大的上市申請數量,加之部分擬上市企業主的圈錢心理,造成創業板擬上市企業魚龍混雜,其知識產權保有量、質量以及轉化率相對不高,這就給了“職業打手”以可乘之機。
為了避免成為這些“職業打手”的盤中餐,筆者建議:首先,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該在自身多下功夫,打好基礎,盡力避免知識產權訴訟的發生,防止上市融資進程被干擾。其次,一旦發生知識產權訴訟,要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應對,不要一味追求快速和解,通過花錢來息事寧人會助長“職業打手”的氣焰。
筆者認為,企業規避上述法律風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在上市籌備階段做好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與規劃工作,確定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方案,建立知識產權的防御體系,避免侵權糾紛的發生;第二,對于他人已有的知識產權給予尊重,對于涉及自身核心業務、與發展息息相關的知識產權,要通過轉讓以及許可使用等方式獲得合法授權,避免臨時抱佛腳,使損失擴大化;第三,擺正心態,積極應對已經發生的知識產權訴訟,分析對方的訴訟目的,根據不同情況做好相應的處理。
在處理已經發生的知識產權訴訟時,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積極協商,合理、合法地解決糾紛,例如,新大新材通過和解方式解決相應知識產權糾紛后順利得以登陸創業板。對于一些非核心業務以及產品線,采取“壯士斷腕”的果斷處理,例如,合眾科技放棄非核心業務“故障指示器”的產品線。雖然在募股發行過程中,知識產權問題是證監會的審查重點,但并不等于說企業涉及知識產權訴訟以后就喪失了上市融資的機會,對于那些惡意知識產權訴訟,要堅決地依據事實和法律予以抵制和反擊,包括利用反訴,以及“不侵權之訴”的方式提升企業影響力和知名度,給投資者以信心。
盡管在實踐中,企業面對各種知識產權訴訟有著種種應對方法,但筆者認為,企業只有打好基礎,做好平時功夫,建立起健全、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體系,依據事實和法律應對相關訴訟,才能使企業順利上市,帶來更好的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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