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對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他可以通過自行實施其專利而取得收益,也可以按照專利法的規定,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通過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而取得被許可人支付的專利許可使用費。
一般來說,專利權人得到的經濟利益與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程度成正比的關系,專利推廣應用的范圍越廣,說明該項專利的經濟意義和實用價值越大,專利權人能夠得到的收益也越多。這顯然有利于調動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并努力使其發明創造得以推廣應用的積極性,而沒有必要對其發明創造進行保密、封鎖,妨礙其推廣應用。
同時,為了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防止對專利技術的壟斷,專利法還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制度,即專利權人自己不實施其專利,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其專利的,國家專利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定條件和程序,根據他人的申請,給予實施該項專利的強制許可。
此外,我國專利法還規定了具有我國特色的專利實施的“指定許可”(即過去所稱的“計劃許可”)制度,即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
對我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也可以參照適用該項制度。當然,不論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還是指定許可,被許可實施者都應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這既保護了專利權人利益,又可以避免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技術的不適當壟斷,有利于促進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
2.在法律保護下的專利技術公開,是專利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將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內容,按照清楚、完整,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的要求,寫成說明書,提交給專利管理機關,并由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公布。
由于有了這項法定的公開制度,可以實現有關發明創造信息的全社會共享,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這一途徑查到所需要的技術,對已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及時與專利權人聯系,取得使用許可,從而有利于發明創造得到推廣應用。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世界上90%~95%的發明都可以在公開的專利技術文獻中查到。這無疑對技術信息的交流和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