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保護【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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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保護是專利法的一項基本內容,是集中體現專利制度保護功能的。只有切實有效地保護專利權,專利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它的積極作用,才能鼓勵和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支持經濟的發展。因此在專利法的制定和修改中,逐步充實了保護專利權的法律規范,強化了專利權的保護力度。關于專利權保護的主要規范如下:
一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這就是專利權效力所及的范圍,只有在這方面界定清楚,才能有效地進行保護和判斷是否侵權。專利法規定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按照這些規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是可以加以界定的,也就是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清楚的,能夠予以公正、有效的保護。當然在具體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還要遵循一些更具體的原則和分析一些具體的事實。應當看到,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界定總是與一定的有形產品相聯系的,即使方法專利也是同樣地要與一定的產品聯系起來。
二是,明確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也可以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以罰款。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損害具體的專利權人的利益,但是它所損害的是專利制度和專利管理秩序,因此應當受到懲處。
四是,關于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所以對專利侵權賠償數額作這樣的規定,因為專利侵權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對于所受損失和所得利益的計算是不容易的,尤其是侵權人的設法掩蓋事實和惡意的毀滅、隱藏證據,更使這種計算從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實際上難于操作,因此有了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辦法,實行這種辦法仍有一定的復雜性。
五是,專利法修改中增加采取臨時措施的規定,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不使其受到難于彌補的損害。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項措施的積極作用在于能及時、有效地制止侵權行為,它的特點是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條件是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侵權或者即將侵權。從實踐中,保護專利權需要有這種臨時措施,在國際上,這也是一種常見的、可以采取的制止專利侵權的法律措施。
六是,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也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給有責任的人員予以處分,并將對這種情形的處置作為專利權的保護的一項內容。
七是,在專利權的保護中,有幾種情形是不能被視為侵犯專利權的,這種界限應當分辨清楚。不應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因為這種行為并沒有侵犯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在正當的利益關系中進行的活動。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這種行為同樣是不產生侵犯專利權人權利的問題,以專利權保護的時間標準來界定,則不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內。
(3)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雙邊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因為這種使用并不是出于生產經營的目的,所以不將其界定為侵權行為。
在區分是否為專利侵權行為時,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應當有所區別,避免一概而論,所以專利法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項規定中,其用意并不是否定專利侵權行為,而是對不知情的第三人在提供合法的進貨渠道證明后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是由于在現實生活中,難于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清楚地知道市場上的產品中是否含有專利侵權的成分,因而不宜一概都承擔賠償責任,應該免除的給予免除,這樣才是合理的。
一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這就是專利權效力所及的范圍,只有在這方面界定清楚,才能有效地進行保護和判斷是否侵權。專利法規定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按照這些規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是可以加以界定的,也就是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清楚的,能夠予以公正、有效的保護。當然在具體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還要遵循一些更具體的原則和分析一些具體的事實。應當看到,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界定總是與一定的有形產品相聯系的,即使方法專利也是同樣地要與一定的產品聯系起來。
二是,明確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也可以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以罰款。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損害具體的專利權人的利益,但是它所損害的是專利制度和專利管理秩序,因此應當受到懲處。
四是,關于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所以對專利侵權賠償數額作這樣的規定,因為專利侵權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對于所受損失和所得利益的計算是不容易的,尤其是侵權人的設法掩蓋事實和惡意的毀滅、隱藏證據,更使這種計算從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實際上難于操作,因此有了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辦法,實行這種辦法仍有一定的復雜性。
五是,專利法修改中增加采取臨時措施的規定,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不使其受到難于彌補的損害。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項措施的積極作用在于能及時、有效地制止侵權行為,它的特點是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條件是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侵權或者即將侵權。從實踐中,保護專利權需要有這種臨時措施,在國際上,這也是一種常見的、可以采取的制止專利侵權的法律措施。
六是,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也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給有責任的人員予以處分,并將對這種情形的處置作為專利權的保護的一項內容。
七是,在專利權的保護中,有幾種情形是不能被視為侵犯專利權的,這種界限應當分辨清楚。不應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因為這種行為并沒有侵犯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在正當的利益關系中進行的活動。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這種行為同樣是不產生侵犯專利權人權利的問題,以專利權保護的時間標準來界定,則不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內。
(3)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雙邊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因為這種使用并不是出于生產經營的目的,所以不將其界定為侵權行為。
在區分是否為專利侵權行為時,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應當有所區別,避免一概而論,所以專利法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項規定中,其用意并不是否定專利侵權行為,而是對不知情的第三人在提供合法的進貨渠道證明后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是由于在現實生活中,難于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清楚地知道市場上的產品中是否含有專利侵權的成分,因而不宜一概都承擔賠償責任,應該免除的給予免除,這樣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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